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聲請人 車陳文霞 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複代理人 林燕新 相對人 葉如媝 相對人 車振雄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中關於「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徐佳權、 徐詩萍 之財產」之記載,應更正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車仲崴、 車侑賢車仲祥 之財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及第236條至第238條之規定,於第1項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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