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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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78號原告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王月勤
陳世昌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