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98號原告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昱晨 被告良畝田美粧生活館(原名良畝田婦嬰生活館)法定代理人 許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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