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正印選任辯護人黃呈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806號、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正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正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06、213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幫助販賣(或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惟有證人 陳昭貴 、 陳承芷 、 王明朗 、 黃文鴻 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其他卷證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幫助販賣(或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依一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乃裁定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將被告羈押。被告於同年9月11日起執行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之5個月有期徒刑,而至103年2月10日執行完畢,由本院裁定自103年2月10日起羈押,並自同年4月12日、6月12日、8月12日、10月12日分別為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吳正印之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本案固經辯論終結,惟查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