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即 呂明憲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