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救字第5號聲請人 陳春富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相對人 劉虹逸
劉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最近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結果,聲請人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汽車1部(2001年份),聲請人之上開財產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堪信為真實。另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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