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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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