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若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
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意圖散布於公眾,將標題為「民俗村性事醜
聞大公開」、「民俗村頭條新聞」、「TO民俗村服務台趙經理」等三件信函,
傳真至臺灣民俗村之管理部、嘯月山莊、同事 廖金燕 經營之藝品店等處之傳真機
,而散布以供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三份信函之內容極盡對原告羞辱與謾罵等文
字描繪,對原告造成個人隱私名譽及經濟信用之嚴重侵害,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及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告係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