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泓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煜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