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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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歷審裁判

  • 虎尾簡易庭 90 年度 虎簡 字第 150 號裁定(90.07.1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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