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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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