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施裕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肆仟貳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