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施裕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肆仟貳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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