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六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柒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参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参萬柒仟陸佰伍拾参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