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交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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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四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因酒醉駕車,並超速行駛,因而致本件被害人受傷,依法應負
過失傷害罪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云云
。然按上開規定,以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為限,始應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此觀該法文規定自明。換言之,行為人雖有如該條文所列酒醉
駕車等原因致人受傷或死亡,但依法毋庸負刑事責任者,則無上開加重規定之適
用,此乃文義上之當然解釋。經查,本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