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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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乙○○○即台灣藝術印刷廠
  訴訟代理人  童連峯
  送達代收人  詹欣芸
  被   告 甲○○○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送達代收人  鄭聰敏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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