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