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394號上訴人 陳彥合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呂紹瑋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上訴人 陳秀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7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嗣雖依上開規定,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亦經本院另件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00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4月10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