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廖允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第二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零陸元、第三期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元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以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元,依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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