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聲請人 張天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聲請人請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
(一)請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0人×10份=4,30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376萬7,035元,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四、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2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2日之所有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是否如聲請更生時財產收入說明書所載?並請提出107年2月至109年2月之薪資相關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五、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是否仍任職於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平均每月薪資為何?請接續提出聲請人109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收入證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及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支出情形: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自107年2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是否如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又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費用包含餐費7500元、交通費500元、電信費877元、租金210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雜支1523元,共計32,600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8,60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9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元×1.2倍=18,600元)。是請補正說明各項支出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上開支出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至少「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
1.租金21,0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部分:①請將水、電、瓦斯費分列之,②並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繳交房租2萬1千元(租約上載2萬元?)、水費、電費、瓦斯費之繳款證明,且應列表成冊。③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2.餐費7,5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3.電信費877元:請提出「最近半年」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4.交通費500元:請說明如上下班交通路線等,及提出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搭乘交通工具之收據、加油費單據、悠遊卡查詢資料、保養、稅金支出收據等)。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5.雜支1,523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支出較高數額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
(三)請說明每月支出27,983元之政府債權(疾病貸款)部分,請說明每月此筆支出之原因,併請補正說明何時、因何原因借款,目前尚有多少借款尚未清償?並提出相關借款證明文件。
八、扶養部分:
1.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每個月支付扶養費12,8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若有支出外勞費用並請提出相關支出文件。
2.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並請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3.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租金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款項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每月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另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6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受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請聲請人列表,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向保險公司詢問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請提出相關文件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陳報本院。
十二、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2月24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2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