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 吳振諒 、 林杏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本件之借款契約書,其「約定利率」部分需清晰足辨。
二、請陳明本件何以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