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基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聲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聲請狀內附繳款通知書受文者為 張朝來 ,而非債務人徐基財之原因為何?若無理由則應另提出對債務人徐基財之繳款通知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