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 葉靖涵 代理人 鄭翔致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1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8+1)×51×20=9,18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6年10月28日起至108年10月27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亦或「雇主出具之薪資切結書」等以茲證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每月平均約為12,000元之事實。
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年內每月收入平均約為12,000元,然必要支出則為每月17,599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
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為三名,分別為長女、長子及配偶。是請補證下列事項:
1.請聲請人補正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06年10月28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未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2.請一併提出長女、長子及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並連同上開「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2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