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