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0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柒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乙○○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另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移送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是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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