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基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九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旭昇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捌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