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拍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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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拍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一個月內正本)、土地建物抵押權契約書、郵票五元二張。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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