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1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程怡怡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94年3月21日│2,836元│0000000││││行林口分行│行股份有限│││││││乙○○│公司林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