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丙○○被告己○○前列二人共同被告甲○○被告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己○○、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己○○、甲○○、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96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3,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2,7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