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0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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