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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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輔助官兵購宅貸款契約書第11條約定:「本契約以代理人之承辦分行營業地為契約履行地及法院管轄地」,而本件代理人係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故當事人間就本件房貸債務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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