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4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信分公司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