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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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瀧興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