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四三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四三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壹拾參萬元│TH八一00四九││││司│司敦化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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