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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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藝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9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藝潔於民國100年7月8日本人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7月15日經由監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9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已於100年9月7日收受上開裁定,則有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是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