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正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9號上訴人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送達代收人楊祺雄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英商 ‧美占集團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陳長葳 律師 陳彥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664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送達代收人 柯愛文 律師及訴訟代理人柯愛文律師」,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何愛文律師、訴訟代理人何愛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黃本仁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