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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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515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陳意如
被 告 陳伯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