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   告  顧菡
       張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三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三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