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祝忠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
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1
0,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