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沐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景楚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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