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彰簡字
第三0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三,由附表所
列實際支出金額共計五千三百六十三元為基數,以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由相對人按附表所示金額負擔百分之九十三,又附表金額遇
有不滿一元者,計算方式採四拾五入方式。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計算書除本件送達
費七十八元應予加計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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