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丙○○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五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丁○○、丙○○、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玖台、錄音機肆台、錄音帶玖卷、電話機伍台、計算機肆台、帳冊壹本
六合彩簽單壹袋、倍數表壹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所經營之六合彩尚有組
仔每支簽注金新台幣捌拾元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
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出入之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
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