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戊○○
股份有限公司暨左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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