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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