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 林小字 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9月1日上午11時49分在本院鳳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彭美惠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肆萬陸仟 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