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7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7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31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零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信
用卡債權計算書、信用卡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
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目前與其他
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不成立,無力清償,原告則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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