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莊福興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繳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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