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簡字第3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資契約書及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