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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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苧利 即 鄭文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