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嗣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二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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