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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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89號聲請人 蕭鳳珠 即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27日同意就任為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1年8月29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1年11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動產尚在他人占有下,現已委請律師處理中,以致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2月26日起展延至102年8月2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