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原告 王怡今 代理人 曾耀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思蘋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按被繼承人 王永吉 之遺產總額為柒佰玖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伍角,扣除原告所主張之支出費用叁拾肆萬柒佰捌拾捌元及已繳十五期房貸共叁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後,被繼承人王永吉之遺產總額為柒佰貳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伍角,原告主張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是原告於本件可得之客觀利益為肆佰捌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貳仟元,尚不足肆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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